註:本文作者角川歷彥,現為株式会社KADOKAWA會 長,曾任日本雜誌協會理事長、日本影像軟體協會(JVA)會長、內容產業海外流通促進機構(CODA)代表幹事、不法商品對策協議會代表幹事、東京國際電 影節 主席等。現任內閣官房智慧財產策略總部總部員、一般社團法人數位媒體協會(AMD)副理事長、東京大學研究所情報學環特聘教授、MIT媒體實驗室特別研究 員、財團法人角川文化振興財團理事長、株式会社角川ASCII綜合研究所董事長兼社長等。著有《雲端時代 掌握市場脈動的酷革命!》(台灣角川出版)。
日本著作權法修正進度落後其他國家
日本政府對於數位網路時代的發展,當然也不是只有束手無策一途。在稱為「平成大修正」的2009年著作權法修正案中,為了促進「數位內容」的流通,進行了以下幾項修正:
一、為了確保著作物可透過網路等管道使用,必須採取以下措施:
.提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時的備份事宜等。
.除非是權利人不明等情況,否則過去播放的節目不得透過網路進行二度播放。
.國立國會圖書館的館藏資料電子化。
二、阻止違法著作物的流通
.網路銷售等場合,明知道是盜版還進行銷售,這種行為構成侵權(有罰則)。
.明知網路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影片違法還進行拷貝,即使是為了個人使用目的,也同樣構成侵權(無罰則)。
三、確保殘障人士的資訊利用機會。
擁有卓越技術的日本為什麼沒能夠打造出像Google那樣的服務?─這個問題也曾經受到民眾廣泛討論。因為蒐集、整理網路上公開資訊時伴隨的快取(cache)行為,恐怕有侵犯複製權的疑慮,再加上日本國內無法設置伺服器。不過這項修正案終於使得搜尋服務在日本國內合法化。
另外,即使是基於個人使用目的,明知道是盜版卻下載影片和音樂等「內容」,這種行為仍被視為違法。政府會在電影院等地方進行啟蒙活動。接著在2012年進行了以下幾項大型修正。
因應著作物利用方式的多樣性及違法流通的常態性:
1. 所謂「寫入」等相關規定的整備。
2. 國立國會圖書館的圖書館資料自動公開發送等相關規定的整備。
3. 公文等的管理相關法律等為基礎之相關使用規定的整備。
4. 著作權等的技術保護手段相關規定的整備。
5. 違法下載的刑罰化相關規定的整備。
1~3項是朝向限制權利的方向修正,其中的第1項也被稱為是「日本版的合理使用」。姑且不論這項修正是否衝著美國的合理使用規定而來,文化廳審議會的討論還是備受矚目。以結果而言,儘管只有少數權利受到限制,儘管只是邁出了一小步,仍舊是很大的進展。另外,議員也立法進行第5項的修正,將原本違法下載行為雖然違法卻沒有罰則,變成部分行為有罰則。
雲端服務供應商胡亂推出一個又一個的全新服務,都是基於合理使用、Opt-out、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等美國特有文化及制度背景而存在。日本企業過度重視守法,因此「未事前確認」往往會變成「引發關注的事態」,這樣的日本企業如何能夠在全球化市場裡與美國一爭高下呢?
數位時代的「內容」和著作權
數位時代是將「內容」赤裸呈現。
「內容」一旦作為數位資料,被轉換為「0」和「1」,就會從原本的呈現方法、整合的固有設備和至今的流通系統中解放。音樂從CD等實體、書籍從紙張的束縛解放,播放節目、電影、軟體不再受到電視、劇場、專用遊戲機束縛。和其他「內容」之間的門檻明顯降低,或者消失,一面捆包、融合,一面從虛擬空間,以網路線路送給使用者。
數位資料化之後的「內容」,可變性高,保管、累積於雲端服務供應商的伺服器。那麼,著作權法如何因應可變的「內容」呢?
總部設於美國的Mozilla財團,曾經給我看過HTML5的示範影片。那是位於兵庫縣神戶市的神戶藝術工科大學的一堂特別演講。聚集在課堂上的漫畫表現學科的學生當場畫下漫畫人物,匯入風景軟體之後,搭配風景的漫畫人物就會動作僵硬地動起來。以鄉下或都市的街角為背景,若是加上劇情,就會成為一個動畫。
這是漫畫變成動畫的一瞬間。
當下就產生了數量與學生人數相同的業餘著作物、用戶原創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採取著作權法上的「不要式主義」,無須註冊、附上樣書或標示著作權。)
Mozilla財團將產生自這個軟體的「內容」,命名為「Parapara漫畫」。新的呈現方式產生了Parapara漫畫,可以作為漫畫出版,或者賦予動畫的著作權。被賦予的權利會依著作物的分類方式而大不相同。
而且一旦發生法律爭執,不是由文化廳或學者判斷,而是由法官決定。
以電腦手繪的漫畫人物,則為原生數位(born digital)的「內容」。不依既有的呈現方式,誕生自數位設備的「內容」,稱為「『內容』原生數位」。
著作權法過去是以專業的專家為對象。而自從電腦歸個人所有之後,就能自行創造、發送「內容」。電腦的出現使得著作物數位化,變得多樣,也造成著作權法難以因應。
這時,iPad問世,不分男女老幼,人人都能輕易地創作「內容」。我擁有iPad的那一瞬間就有預感,出版物將進一步轉型,尤其是繪本將會大幅改變。
父母能夠為了孩子手製繪本、幼童也能夠輕易創作有聲音、會動的繪本。我也在前往參加慶應大學校園舉辦的「數位繪本獎」創作現場時,切身感受到因應數位時代的數位著作權法必須制定。
iPad今後會使世上充斥著龐大的內容原生數位的著作物。
新的才能會在新的時代開花結果。
對於用戶原創內容(UGC),法律也有義務給予溫暖的協助,使那些學生誕生為新的著作人。
將網路和文字、印刷技術,並列為人類的三大發明,也能夠令人接受。
書籍是什麼?翻閱漢和辭典(《角川漢和中辭典》),接觸中國文化的源頭,辭典中提到:「意指書寫文字的竹片。以鞣革連綴之,即為今天的書籍原型。」
數位時代將文字書寫的成品化為數字,憑依於宇宙。
個人電腦和iPad等新數位設備問世,對於「內容」業者而言,是改變基礎的開端。
即使是在類比時代,自從古騰堡發明印刷技術之後,「內容」透過唱片、電影、廣播、電視等新技術逐漸增加,著作權也逐漸普及。然而,其增加方式終究是加法。但是,數位「內容」透過數位化和網路,是以乘法的驚人方式增加。縱然被人說成粗製濫造,但是創造了一個具有競爭力且活絡的新市場。而且1989年之後的數位世代,創作人才更是輩出。
動畫片《命運石之門》(STEINS ; GATE)是由遊戲創作者所創作。
《KAGEROU DAZE陽炎眩亂》是由出身自niconico動畫的音樂家所寫的輕小說。
因其旺盛創造力而來的作品,原本就是從數位產生,以網路發送。但棘手的是,看在既有的保守人士眼中,次文化的佼佼者是不道德且反社會的。身為接收者的讀者和使用者,對於毀謗中傷他人的行為無感、對於盜版覺得沒什麼。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想守護、培育他們,適時地予以指導。
因為為了開拓下一個時代,我們必須這麼做,而且他們這些新型的創作者和使用者是日本未來的希望。
美國著名的憲法學者、著作權法的權威勞倫斯.雷席格教授,曾經任教於東京大學,了解日本文化。在其著作《FREE CULTURE》中指出:
「(日本社會容許抄襲和盜版犯濫的同人誌市場令人感嘆)在像日本這種朝氣蓬勃國家中少見的文化,美國也曾經有過,但現代已不復存。」
日本次文化的興盛,或許證明了技術革新、包容的社會及著作權三者之間取得了良好的平衡。
身處於瞬息萬變中的時代中業者的職責
當數位「內容」變成商業的重心,業者的職責變得更為重大。數位時代的業者應該守護著作人,且當個最好的理解者。業者有兩個職責:隨時身在「內容」創作者的身旁,待在創作的現場,這一點和類比時代一樣;除此之外,更需具備活用高度化的電腦繪圖(Computer Graphics,CG)和編輯軟體的本領。
以出版來說,編輯的工作為何?若是無法在創作空間與創作者「合而為一」,編輯就沒有存在的理由。如果創作無法分享,角色扮演遊戲就玩完了。
我曾聽過一名女編輯的趣聞。她在和知名的芥川賞得獎作者交涉原稿的過程中,把自己當成了共同創作者;她剛校過的初稿中有誤植,於是作者勃然大怒,說:「我再也不會讓妳待的出版社出版我的書了。」並收回了作品。該位編輯也激動了起來,居然三更半夜在飯田橋站的橋上將作品搶回來。資深編輯一定有一、兩樁這類英勇事蹟。
Amazon的貝佐斯藉由Kindle將原本是CD-ROM的電子書網路化,以包含通訊費的價格,提出新的商業模式,引發市場震撼。此外,運用雲端運算技術管理來販售出版物,也完全改變了出版事業。Amazon一面學習Apple如何處理iTunes Store中的數位音樂,一面建立數位書籍才有的商業模式。
出版社必須與數位分配對峙,再建構與以往完全不同的商業模式。
雲端服務供應商刻意將雲中的虛擬空間伺服器「黑箱化」。這就跟從前微軟和英特爾聯盟的做法一樣,強迫個人電腦作業系統與CPU合一,變成碰不得的「黑箱」,藉以逼迫日本廠商。
他們以排他的條件,迫使日本廠商將銷售權全部交給自己。最重要的是,業者必須主動切換成能夠進行數位思考的頭腦。過去業界的點子完全起不了半點作用,反而會礙事。
他們管理的是數位資料,而不是「內容」。他們透過契約取得的是數位資料的銷售權,並將閱覽權轉讓給使用者(讀者)。必須隨時記得他們販售的不是紙本。
獨自工作的著作人,實在沒有能力和雲端服務供應商對峙。光拿契約來說,著作人幾乎不可能理解所有條文,結果只能將他們說的照單全收,任由他們提出條件糟蹋。儘管一個人贏不了,倘若結盟組成事業體,便與出版社無異。
電子商務始於網路初期。廠商對客戶的直接銷售正是網路時代的新潮流,也曾經受人讚揚,但如今更重要的是O2O(Online to Online)。時代已經進入網路業者強化物流,以當天配送、隔天配送為競爭的時代。然而,貝佐斯卻認為不需要出版經銷和零售商店,也不需要出版社,他的主張是虛幻的。因為在數位時代,網路業者和過去的業者攜手合作,才能因應技術變化。
【本文選自此書】
《戰勝Google、Apple的終極武器:CEO告訴你雲端時代的致勝關鍵》
作者:角川歷彥 上市日:9/1
媒體、出版、電影、音樂……
與你我切身相關的內容產業,
如何捍衛權利、迎戰雲端時代的數位化衝擊?
2012年,株式会社KADOKAWA在經歷漫長交涉過程後,達成與全球電子書雲端服務公司四大巨頭:
Kobo、Google、Amazon、Apple簽訂合約的壯舉,正式在四大平台上同步提供電子書服務。
此合作案,令身為株式会社KADOKAWA會長的角川歷彥深刻感受到雲端時代對於內容產業造成多麼猛烈的衝擊……
當唱片、電影、書籍轉化為可以透過雲端儲存、複製、下載的數據資料時,
最大獲利者不再是擁有著作權的創作者,而是掌控雲端流通市場的Google、Apple等雲端服務供應商。
「內容」產業需要仰賴數位傳播創造良好口碑,
然而,該如何確保創作者的智慧結晶及智慧財產權利不因流通而遭受侵犯,
更進而能夠運用數位化的優勢創造出最大利益?
在這個劃時代的變革中,著作權將掌握內容產業的未來!
日本內容產業及次文化核心人物角川歷彥,
深入剖析雲端時代的發展趨勢,及內容產業的迎擊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