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通過 有害身心健康刊物未分級 將處五萬元以上罰鍰

近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系列之文字與圖片,如果未行分級或販賣給未滿18歲之青少年與兒童。

新修正的兒少法明定兒童及少年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感謝讀者指出版本有誤,我們重新引用了來自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所公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文

第四十三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條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這次兒少法的修改,將會直接影響同人活動中推出成年刊物的社團。

另外,根據現行分級管理規定,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2. 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3.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4. 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並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aniarc動漫新聞聯絡即將在本週日(20)舉辦「東方楓華宴」主辦單位,主辦單位表示,希望場內販賣成年刊物社團落實分級制度。

 

參考連結: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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