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近非常重要的議題,是否加入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PP)。雖然執政的民主黨及最大在野黨自民黨黨內都還沒有共識,但日本剛上任的野田首相已經決定在11月中旬的APEC高峰會中提出交涉意願。
因為TPP涉及範圍非常廣泛(注1),連日本人都認為簽TPP跟簽美日FTA沒有差別,所以在日本國內也是軒然大波,網路當然也吵的沸沸揚揚的。
其中有人注意到美國大使館發出的聲明:
強制執行手段:給與警察、稅務人員以及檢察官不必須經著作權所有人同意即得依警察、稅務人員及檢察官職務之權限行搜索、起訴之權力,並且採用對於著作權及商標權受侵犯之著作權所有人具有實質救濟手段之法定損害賠償制度,以強化對於知識財產權受侵犯時之法律強制執行能力。
簡單翻譯:著作權公訴化(非告訴乃論)
使用「公訴」是為了容易理解,其實刑法內並無「公訴罪」一詞;關於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其差異如下:
※告訴乃論之罪:
其意是指若無告訴人主動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是主動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之犯罪案件,當然也就無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其實每次跟美國牽扯到著作權時都會有這個公訴化的問題,包括台灣都跟美國牽扯過很多次。通常大陸法系的國家著作權除了對累犯外都是告訴乃論的,最嚴格的德國也只有在侵犯到公共利益時才得非告訴乃論(注2)。
但是美國著作權法是非告訴乃論的(注3),也導致在著作權的這議提上世界各國很容易跟美國相磨擦,例如即便是鄰國加拿大也在美國特別301的優先觀察名單之列(注4),歐盟也有多國在觀察名單之列(注4)。
著作權公訴化最大的爭議在於,檢警可以獨自起訴,等於無視原作者的意願,尤其日本二次創作之所以盛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眾多的二次創作可使原作更紅,所以即使日本著作權法並不給予二次創作著作權(注5),著作權人只要提告二次創作一定敗訴,大部份的原作者還是默許了二次創作的興隆。
不過要是公訴化後,二次創作一定會有逃命潮,對同人市場甚至如上述的原本的商業市場都會有很大的影響。當然同人並不等於二次創作,原創同人在日本市場也是很重要的一部份,但是對二次創作的衝擊還是等於對全體ACG市場的衝擊,還是很危險啊。
注1:美國駐日本大使館 日美經濟調和對話
注2:德國著作權及著作臨接權法第109條
注3:美國著作權相關法條無告訴乃論的例外
注4:美國商業部 特別301報告
注5:日本著作權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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